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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更一字第38號施冠綸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施冠綸之111年1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審
判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交上更一字第38號被告施冠綸公共危險
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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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交上更一38施冠綸審理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