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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2號王泳豪、永懋造紙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瑞玉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上訴人王泳豪、被上訴人永懋造紙企業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瑞玉(兼被上訴人)之判決正本
各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2號被上訴人王泳豪等人
損害賠償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
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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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重附民上72號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1-12-26
- 更新日期:111-12-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