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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9號劉泓志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泓志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9號被告劉泓志聲請再審案
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蔡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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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