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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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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9號劉泓志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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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泓志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19號被告劉泓志聲請再審案
                  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蔡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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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聲再119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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