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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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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33號陳月花、鍾銘、鍾佩珊、陳秀文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民事撤回訴訟狀繕本、民事聲請解除委任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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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遼108上易333字第03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陳月花、鍾銘、鍾佩珊、陳秀文之陳昭廷112年1月4日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一件、吳佩珊及陳蔡春梅112年1月4日民事撤回訴訟狀繕本一件、112年1月7日民事聲請解除委任狀繕本一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鄭鈺瓊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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