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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陳崇鎰之刑事庭函-取消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崇鎰之刑事庭函(通知取消112年2月20
日下午2時30分審理程序)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被告陳崇鎰加重強盜案件,
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
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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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上更一17取消開庭通知函pdf
- 發布日期:112-01-19
- 更新日期:112-01-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