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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23號蔡瑩燕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告訴人蔡瑩燕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23號被告萬泳宏詐欺等案件,
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
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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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金上訴1223判決正本pdf
- 發布日期:112-01-30
- 更新日期:112-01-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