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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5號陳由豪之書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遼111重上65字第11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5號確認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應送達與陳由豪之112年1月19日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繕本1件、112年1月31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1件、112年2月9日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
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鄭鈺瓊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