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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8號DAO VAN YEN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DAO VAN YEN之本院112年3月21日下午3
時50分、準備程序期日傳票、112年4月18日上午9時30分
審判期日傳票各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8號被告NGUYEN VAN SON(阮
文山 )傷害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
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鄭信邦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