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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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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抗字第14號陳伯康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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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冀111家抗14字第17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伯康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同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抗字第14號分割遺產(移轉管轄)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伯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原裁定廢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施淑華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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