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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03號王非凡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非凡之112年5月11日上午9時30分審判
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03號被告賴聖倫等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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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金上訴1603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