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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李治德之裁定正本、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李治德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112年5
月12日上午9時30分審判期日傳票各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被告李治德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謝文心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