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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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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7號洪淑華、李洪鴛鴦兼陳沛之繼承人、洪松源兼陳沛之繼承人、馬菊澧、林燦榮、林秀冠、陳淑娟、林玲如、林秋婉、胡陳金很、王雪光、陳正一、黃煒筑即黃君頤之繼承人兼陳鄭秀雲之承受訴訟人、陳翠娥、陳明義、張意弦即張陳針之繼承人、陳淑媛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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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發文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吉112上易67字第26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洪淑華、李洪鴛鴦兼陳沛之繼承人、洪松源兼陳沛之繼承人、馬菊澧、林燦榮、林秀冠、陳淑娟、林玲如、林秋婉、胡陳金很、王雪光、陳正一、黃煒筑即黃君頤之繼承人兼陳鄭秀雲之承受訴訟人、陳翠娥、陳明義、張意弦即張陳針之繼承人、陳淑媛之112年5月5日下午3時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定於112年5月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洪淑華、李洪鴛鴦兼陳沛之繼承人、洪松源兼陳沛之繼承人、馬菊澧、林燦榮、林秀冠、陳淑娟、林玲如、林秋婉、胡陳金很、王雪光、陳正一、黃煒筑即黃君頤之繼承人兼陳鄭秀雲之承受訴訟人、陳翠娥、陳明義、張意弦即張陳針之繼承人、陳淑媛應自行到場。
  二、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方毓涵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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