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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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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9號追加被告黃家玲(林淼堂、黃林雲 、黃世憲繼承人)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及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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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發文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川110重上49字第26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黃家玲(林淼堂、黃林雲 、黃世憲繼承人)之本院112年4月18日下午3時20分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被上訴人廖學賢112年3月14日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定於112年4月1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追加被告黃家玲(林淼堂、黃林雲 、黃世憲繼承人)應自行到場。
  二、本院112年4月18日下午3時20分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及被上訴人廖學賢112年3月14日民事追加被告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蘭鈺婷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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