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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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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41號吳育秋之112年5月5日上午10時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及111年8月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件及111年9月30日民事變更上訴聲明暨上訴理由狀繕本1件及111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及111年12月30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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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雅111上241字第2630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育秋之112年5月5日上午10時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及111年8月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件及111年9月30日民事變更上訴聲明暨上訴理由狀繕本1件及111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及111年12月30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4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定於112年5月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吳育秋應自行到場。
  二、112年5月5日上午10時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及111年8月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件及111年9月30日民事變更上訴聲明暨上訴理由狀繕本1件及111年10月1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及111年12月30日民事準備狀繕本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李良倩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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