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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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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99號被上訴人景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賢鋒之111年9月23日民事上訴聲明狀繕本1件及111年12月13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1件及111年12月27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1件及112年2月22日民事上訴理由二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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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雅111上299字第26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99號給付價金事件,應送達與被上訴人景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賢鋒之111年9月23日民事上訴聲明狀繕本1件及111年12月13日民事上訴理由狀繕本1件及111年12月27日民事爭點整理狀繕本1件及112年2月22日民事上訴理由二狀繕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李良倩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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