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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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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2號李泰福之開庭通知、筆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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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閩111重上72字第24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泰福即楊珮菁之繼承人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2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定於112年5月4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李泰福即楊珮菁之繼承人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蔡曉卿
 

  • 發布日期:112-03-28
  • 更新日期:112-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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