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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193號視同上訴人張朝釷(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秀櫻(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富貴(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憲次(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錫明(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愛櫻(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麗櫻(張進洋之繼承人)、張香櫻(即張進洋之繼承人)之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春111上193字第31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9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
達與視同上訴人張朝釷(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秀櫻(
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富貴(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
憲次(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錫明(即張進洋之繼承人
)、張愛櫻(即張進洋之繼承人)、張麗櫻(張進洋之繼
承人)、張香櫻(即張進洋之繼承人)之本院112年4月10
日112南分院瑞民春111上193字第2897號函1件,前開文書
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
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徐振玉
- 發布日期:112-04-19
- 更新日期:112-04-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