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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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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9號黃柏憲之112年4月25日第34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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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黃柏憲之本院112年4月25日112南分院瑞
           刑行112上易59字第3475號函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9號被告黃柏憲竊盜案件,應送達
           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
           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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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上易59號1120425第3475號函pdf
  • 發布日期:112-04-27
  • 更新日期:112-04-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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