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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002號李信賢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發文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湘112金訴2字第36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李信賢之112年6月15日上午9時45分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2年6月15日
上午0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李信賢應
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陳宣妤
- 發布日期:112-05-02
- 更新日期:112-05-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