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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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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005號吳昊銓之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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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08日發文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遼112金訴5字第3925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昊銓之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準備程序期
     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2年5月30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吳昊銓應
    自行到場。
  二、112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現
    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鄭鈺瓊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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