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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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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000001號蔡三和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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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聲字第1號訴訟救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蔡三和之裁定正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家事法庭
 
    書 記 官 李良倩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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