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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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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299號景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賢鋒之民事上訴理由三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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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99號給付價金事件,應送達予被上訴人景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賢鋒之民事上訴理由三狀繕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李良倩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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