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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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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037號林木火,蔡方耀,蔡毓芯之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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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發文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遼112重上37字第40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木火、蔡方耀、蔡毓芯之112年5月23日上午10
   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
   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37號拆屋還地事件定於112年5月2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林木火
    、蔡方耀、蔡毓芯應自行到場。
  二、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30分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現
    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鄭鈺瓊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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