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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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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交上更一字第38號施冠綸之檢察官上訴書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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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施冠綸之檢察官上訴書繕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交上更一字第38號被告施冠綸公共危險案件
           ,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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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交上更一38施冠綸檢察官上訴書繕本pdf
  • 發布日期:112-05-12
  • 更新日期:112-05-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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