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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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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1號劉泓志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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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泓志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1號被告劉泓志聲請再審案件,應
           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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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聲再61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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