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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000010號王科輝之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蘇112金簡易10字第48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科輝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2年7月19
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王科輝
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盧建元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