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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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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000010號張哲維之言詞辯論程序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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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蘇112金簡易10字第 4881 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張哲維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2年7月
      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張
   哲維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盧建元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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