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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26號巫佩芯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告訴人巫佩芯之112年6月29日上午10時30
分審判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26號被告陳柏如加重詐欺等案
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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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金上訴426_告訴人巫佩芯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