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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000049號追加被告黃家玲(林淼堂、黃林雲、黃世憲繼承人)之被上訴人書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川110重上49字第56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黃家玲(林淼堂、黃林雲、黃世憲繼承
人)之被上訴人廖學賢112年3月18日民事陳報(林吉昌日
治除戶謄本)狀、112年5月12日民事表示意見狀、112年6
月13日民事撤回部分追加被告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被上訴人廖學賢112年3月18日民事陳報(林吉昌日治除戶
謄本)狀、112年5月12日民事表示意見狀、112年6月13日
民事撤回部分追加被告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蘭鈺婷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