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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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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299號景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賢鋒之112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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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雅111上299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景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賢鋒之112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112年6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99號給付價金事件定於112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景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賢鋒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及112年6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李良倩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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