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005號吳昊銓之本院112年7月12日112南分院瑞民遼112金訴字第5號民事庭函一件,及本院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遼112金訴5字第6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
與被告吳昊銓之本院112年7月12日112南分院瑞民遼112金
訴字第5號民事庭函一件,及本院112年7月12日言詞辯論
筆錄影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第150條、第
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鄭鈺瓊
- 發布日期:112-07-13
- 更新日期:112-07-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