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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50號林家榮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林家榮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30分準備
程序暨112年8月29日上午9時40分審理傳票各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50號被告林家榮詐欺等案件,應
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高曉涵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