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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訴字第000002號李信賢之視為撤回起訴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湘112金訴2字第62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
與被告李信賢之本院112年7月14日112南分院瑞民湘112金
訴2字第6136號函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
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陳宣妤
- 發布日期:112-07-17
- 更新日期:112-07-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