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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000010號張哲維之本院112年7月21日112南分院瑞民蘇112金簡易10字第6437號函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蘇112金簡易10字第64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金簡易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
與原告張哲維之本院112年7月21日112南分院瑞民蘇112金簡易
10字第6437號函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
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盧建元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