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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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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1、122號曾柏盛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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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曾柏盛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1、122號告訴人曾柏盛詐欺案件
           ,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蔡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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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上易121、122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08-10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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