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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41號陳嘉傑、梁俊杰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告訴人陳嘉傑、被害人梁俊杰之判決正本
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41號被告劉淞平詐欺等案件,應
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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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金上訴741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