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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03號王非凡、薛盈、王宣宣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非凡、薛盈、王宣宣之判決正本各1件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03號被告王祥龍等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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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金上訴1603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09-13
- 更新日期:112-09-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