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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578號楊宜霖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楊宜霖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偵抗字第578號被告楊宜霖詐欺等案件,應送
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
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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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偵抗578_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