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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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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劉泓志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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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泓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
          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6號聲請人劉泓志聲請再審案件
             ,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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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聲再86號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0-19
  • 更新日期:112-10-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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