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號馬建華、崔礦心、張嘉茵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害人馬建華、崔礦心、張嘉茵之刑事判
           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號被告陳麒皓詐欺等案件,應送達
           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
           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王杏月

檔案下載

  • 112上訴8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0-30
  • 更新日期:112-10-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