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887號劉泓志、楊岫涓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劉泓志、楊岫涓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3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聲字第887號被告劉泓志、楊岫涓聲明異議案
           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蔡双財

檔案下載

  • 112聲887裁定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2-11-10
  • 更新日期:112-11-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