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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000210號鄭宗興之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民事陳報狀繕本、民事答辯四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林111上210字第10019號
主旨:公示送達鄭宗興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112年11月6日裁定正本1件、被上訴人112年8月17日民事
陳報狀繕本1件及112年10月18日民事答辯㈣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
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13
年3月5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鄭宗興應自行到場。
二、旨揭書狀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羅珮寧
- 發布日期:112-11-13
- 更新日期:112-11-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