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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99號楊宇辰之附民起訴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楊宇辰之附民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499號被告楊宇辰損害賠償案件,
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
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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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原附民499楊宇辰附民起訴狀繕本pdf
- 發布日期:112-12-08
- 更新日期:112-12-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