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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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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178號視同上訴人即被告陳進義之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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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吉111上易178字第11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
      送達與視同上訴人即被告陳進義之判決1件,前項文書現
      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
      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蘇玟心


書記官           科長或股長            法官           
  庭長      
函 稿 代 碼:E009-02 裁判書公示送達
股       別: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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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12-11
  • 更新日期:112-12-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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