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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132號曾東安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浙111上易132字第113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視同上訴人曾東安之裁定正本1件,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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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12-19
- 更新日期:112-12-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