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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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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朱巽彥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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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朱巽彥之113年5月8日9時30分審判期
           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被告李為謙等人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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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巽彥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2-12-26
  • 更新日期:112-12-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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