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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05號陳惠音即陳進昌(即黃侯之繼承人)之承受訴訟人、陳玲音即陳進昌(即黃侯之繼承人)之承受訴訟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112南分院瑞民春112重上105字第115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05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
達與被上訴人即原審反訴被告陳惠音即陳進昌(即黃侯之
繼承人)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原審反訴被告陳玲音
即陳進昌(即黃侯之繼承人)之承受訴訟人之上訴人即原審
反訴原告陳明發等二人112年12月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
,前項文書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
時來院領取。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第150條、第
151條、第152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徐振玉
- 發布日期:112-12-27
- 更新日期:112-12-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