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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000152號鄭宗興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受告知人鄭宗興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及民事陳報
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2號返還價金事件定於113年3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受告知
人鄭宗興應自行到場。
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準備程序終結筆錄影本及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院承辦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應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粘貼於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楊宗倫
書記官 科長或股長 法官
庭長
函 稿 代 碼:E009-01 期日通知公示送達
股 別:貴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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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庭通知書pdf
- 發布日期:112-12-28
- 更新日期:112-12-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