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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96號陳祺豊之開庭通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陳祺豊之113年2月20日在本院刑事第二法
庭審判期日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96號被告陳祺豊加重詐欺等案
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刑事傳票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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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金上訴1796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2-12-29
- 更新日期:112-12-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