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21、1322號蕭宏志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蕭宏志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321.1322號被告蕭宏志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附件:判決節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書記官:葉宥鈞

檔案下載

  • 112上訴1321、1322判決節本pdf
  • 發布日期:113-01-05
  • 更新日期:113-01-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回頁首